【医眼看法】深度解读:剪破衣物救人遭索赔,家属维权到底伤了谁?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上个月,一则医护人员抢救患者时剪破衣物、财物丢失被索赔的新闻在朋友圈中被疯转,事情发生在武汉大学附属中南医院。9月11日下午,中南医院接收了一位昏迷不醒的患者,经过急救医生全力抢救,患者终于转危为安。然而患者的父亲几天后找到院方,称医生抢救儿子时剪掉了衣裤,导致其裤兜里的50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遗失,并报警要求医院赔偿1500元。经过民警的调解,将赔偿金额定为1000元,最终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凑钱赔偿给家属。此消息一出,网友纷纷斥责患者家属利欲熏心、恩将仇报,医护人员得知此事后更觉心寒,认为医护人员不应进行赔偿。之后网络上还出现了抢救时剪破衣服的相关知情同意书,甚至号召医护人员要熟知各大品牌的价位。
北京青年报针对此事件特意采访了患者的父亲李先生以及当时参与抢救的医生,对此事件的细节进行了梳理,还原了事情真相。李先生认为,索赔主要是因为要办理相关手续的身份证不见了,医院在抢救后丢掉了患者裤兜里的身份证,还有500元现金、一张银行卡、一包烟和数据线、打火机等。后续补办的过程也比较麻烦,这属于医院的工作疏忽。“索赔这些钱并不是漫天要价,根据遗失财物的估算价值,完全是合理的。除了500元现金,衣服包括上衣、裤子和一双鞋子,这些按照市场价来算,衣服索赔500元并不过分。”虽然感谢医院,但一码归一码,医院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他们也要承担自己工作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而医生表示,虽然当时感觉心里有些不舒服,但后来想想也能理解,以后碰到此类事件仍会以抢救病人为先,但会注意 47 32387 47 15264 0 0 1569 0 0:00:20 0:00:09 0:00:11 2981 47 32387 47 15264 0 0 1423 0 0:00:22 0:00:10 0:00:12 3205妥善保存病人的财物。
此事并没有就此尘埃落定,之后有报道称,有患者家属效仿此事件家属做法向医院索赔,幸亏有监控探头排到整个过程,家属才未得逞。未来,此事件的示范作用相信会带动更多的患者家属密切关注医护人员“动向”,伺机制造理由进行索赔。
对于抢救剪破衣服的行为,医院是否需要赔偿?
在抢救危重症患者时,一分一秒都可能关系到救治最终的成败,为了能在最短时间内为患者实施电除颤、心肺复苏、改善通气、处理外伤出血、减轻烧伤及化学污染对人体的进一步危害,剪开衣物、项链等佩饰都是非常常见的情景。根据目前的急救指南、文献、心肺复苏评分标准,都有“充分暴露”的要求,而最快速有效的方法就是剪开。临床实践中也有此惯例,比如,我院急诊科就有一个专门的小整理箱,里面有剪刀、备皮刀、电推子等,可专门用于处理患者衣物、头发等各种问题。在行业内,这种做法是完全符合医疗规范的,社会大众也对此没有争议。
在法律阶层上,很多法律人提出针对此事件的处理应该适用“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认为危险行为发生时,紧急避险人为避免造成较大的损失,而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利益,如果紧急避险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此时可免责,损失应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处于特别危急的情况,医生为了抢救患者必须剪破衣服,这种行为应该属于紧急避险,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相关财物遗失,医院是否需要赔偿?
对于未能妥善保管患者的财物转交患者家属,最终导致患者财物损失的行为,社会争议较大。急诊科经常接收120转运的患者,比如上次自行车赛中某受伤的患者被送入我院,120车不但将患者损坏的自行车一并转交给急诊护士,还将患者的包、手机、鞋子等物品交接给护士。而急诊科护士一般会将患者财物、衣物用袋子收好,及时转交家属,没有家属的会收纳在抢救室等待交接。因此,妥善保管患者的财物也应是医护人员需要注意到的。但是不是丢失了物品,医护人员就要照价赔偿,值得仔细商榷。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律人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医院属于公共场所,对进入该场所的患者,医院有安全保障其财物的义务,因此如果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有观点认为,患者在医院救治就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保管财物应是基于诚实守信原则下该合同的附随义务,医院未能妥善保管患者随身财物即是没有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还有观点认为,患者虽然进入医院进行抢救,但并没有挂号或办理相关入院手续,此时医患双方根本没有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应属于无因管理,医院需要承担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即可,不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以上三种观点对于医院的注意义务虽然要求不同,但都有共同的结果,就是如果医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要进行相应赔偿的。而相应的赔偿取决于医院应尽注意义务的大小,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把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任意扩大,这不仅会使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个别患者无理取闹。医院该不该赔,应该赔多少,应主要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
患者家属霸气维权,最终到底伤害了谁?
在看关于这个事件的整个报道过程中,触动我心灵的是患者父亲的一段话,他认为,也感谢医院挽救了儿子的生命,但是由于遗失了身份证造成了很多麻烦(这些麻烦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医院治疗患者要收钱,造成患者损失索赔也很正常。医患关系被赤裸裸地打上了合同关系的标签,侵权责任法成为了医患关系之中重要的规范性法律。
原来不管是医疗圈,还是法律界都不愿意将医患关系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其原因就是医患关系太复杂。医学院教育医学生要“仁心仁术”、“医者父母心”、“治病救人”、“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讲奉献不讲索取,可一旦变成了赤裸裸的合同关系,就有了讨价还价、不订立合同、不付款就不履行合同的可能。可社会现实是,医患关系被默认为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医院履行合同不满意可以到法院起诉,告合同纠纷也行,人身损害赔偿也行。患者拿着合同要求的各种义务对医院进行衡量,有过错就必须赔。
医生在这种背景下慢慢的也开始变得比较“理智”,建立医疗服务合同有风险,选择治疗患者需谨慎。所以,很多“风险”较大的患者被拒之门外,根据国家规定除了危重症患者不能推诿,其他患者是否治疗医院还是有一定选择权的。收治的患者更不能掉以轻心,各种知情同意书应运而生,而在选择治疗方案方面也谨慎替患者做主。
记得我实习的时候接收一阑尾炎患者,但老师一直都没有通知进行术前准备,不解问之。老师回答说,患者现在疼得还能忍受,不愿意手术治疗,要求保守治疗。再过几个小时等到患者疼得不行的时候会求着做手术的,到时候再做,这样才不会被告,已经签了知情同意书了。现在苦口婆心地的劝,患者会觉得医生就想给他做手术,赚他的钱。之后,过了2个小时,患者腹痛加重,最终同意手术。
医患关系沦落到如此“薄情”的地步,可悲……
最后,想说说我认为该如何处理这种纠纷。我不觉得本案中家属的行为与医闹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无非是一个是抓住了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而另一个是抓住了医疗行为的过错,要求“私了”赔偿。对于这种事件,我认为不应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公事公办,走法律程序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很多交通事故中,由于私家车主觉得走保险麻烦、怕增加保费,或者由于车辆或自身原因不愿意走正常程序,所幸多赔点儿钱私了。于是,有了造就了一种职业叫“碰瓷”。这个医院今天对衣服赔偿了,明天其他医院就会有家属要求对鞋子进行赔偿,本来医院也是想用钱息事宁人,都忙着救人,哪有时间和这千八百块较劲。但结果可能导致索赔事件逐渐增多,其中不乏“碰瓷”者。原来是手术完了告大夫,现在不用手术也能告大夫。最终,医务人员心都冻透了,不知道患者上哪里去找“全心全意”服务的人去。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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